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5-26 浏览次数: 1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我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发展、理论学习与宣传等工作,充分发挥党校的阵地与熔炉作用,促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高校党员、干部及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校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和培训对象的特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课,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领导干部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培训学校各级干部;

(二)培训学校各级党务工作人员;

           (三)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等;

          (四)承办学校举办的各类专题培训班、研讨班;

(五)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讨;

          (六)开展有关理论宣传和学术研究;

          (七)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校党校,二级党组织设立分党校。校党校与分党校的建立与撤销由校党委批准。校党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在校党校和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校校长、常务副校长、校务委员组成。党校校长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兼任,校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学校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兼任。党校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党校的培训计划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分党校校长一般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学生工作副书记兼任。分党校应建立教学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党组织书记、学生工作副书记、专职组织员、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等组成。

第八条 校党校和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党校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党员发展、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委中心工作,制定并实施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培训规划;

(二)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教学质量监督、管理考核等。

第十条  分党校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党校的年度教学培训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计划,报党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负责对本单位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实施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根据校党校的教学计划,组织落实本单位发展对象、党员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工作;

(三)接受学校党校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配合学校党校开展各项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党校教学坚持理论教学与加强宗旨意识和党性修 养相结合,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多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学员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素质。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坚 持理论联系实际,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等多种教学手段,提高培训教育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校党校的主体班次是:中层干部培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党务工作者培训班、发展对象及党员培训班、各类专题研讨班等。

第十四条 分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入党启蒙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本单位中层干部和党务工作者。入党启蒙教育每年不低于5学时,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年不低于两期,每期集中学习不低于10学时,学员数量由二级党组织根据入党申请人队伍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教育的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党校要注重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进一步加强党校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分党校可根据工作实际,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联合共同开展教育培训。

第四章  办学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党校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内外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作为兼职教师,建设稳定、专业的党校教师队伍。党员校领导应坚持到党校授课。  

党校教师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胜任教学要求,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七条  党校各班次应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学员在党校的学习情况应纳入相关的考核与评奖评优工作。

第十八条 分党校应规范化开展培训,每期开班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严格执行录取公示、课堂考勤、讨论学习、结业考试等制度,选用教材需提前报校党校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校党校定期对分党校办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校级“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对于考核评估较差的分党校,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党校应有能满足需要的办公及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开辟专门的培训和实践基地。   

第二十一条  党校办学经费由校党校根据年度办学计划,列入培训经费预算。党校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规范程序审批使用。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依据本条例,制定分党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沪应用院委字〔20012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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